新闻报道中使用化名的法律要求和伦理选择
发布时间:2020-08-11 15:24:11 点击次数:743
在新闻报道中,我们经常可以看到“化名”的身影,它是媒体出于特定目的,在新闻中不出现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,而用其他符号代替的一种现象①。
关键词:新闻报道;化名;伦理;法律;选择;匿名消息源;隐私权
在新闻报道中,我们经常可以看到“化名”的身影,它是媒体出于特定目的,在新闻中不出现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,而用其他符号代替的一种现象①。除了常见的在假名字后注明“化名”,它还有很多其他表现形式,比如“姓氏+某”、“消息人士”、“业内人士”等。
新闻作品使用化名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两类:一类是法律明确规定,一些报道中媒体不能披露报道对象的真名实姓,比如涉案未成年人;另一类则是基于新闻伦理,比如为重要消息源保密而使用化名。新闻实践中,由于后者的裁量权在媒体甚至记者自身,过度保护等原因导致新闻稿件中化名泛滥。
以2014年6月16日~6月22日的新京报、法制日报为样本,统计显示,7天时间内,新京报刊发新闻稿件(包括自采稿件,使用新华社、中新社稿以及转载稿件)438篇,涉及使用化名(包括各种形式)的108篇,占总稿件数24.6%;法制日报7天一共刊载新闻388篇,使用化名(包括各种形式)的有86篇,占22.1%。
大量化名的使用削弱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,降低了媒体公信力,也容易出现虚假新闻,化名滥用导致的“丑闻”在中外新闻史上不胜枚举。反之,新闻报道中必须使用化名而没有使用,就会侵害报道对象合法权益,违反相关法律法规。因此,化名的使用需要有明确规范,并严格执行。
法定类必须使用化名
在我国法律中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新闻报道在涉及相关人员时必须使用化名。
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58条规定: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,新闻报道、影视节目、公开出版物、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、住所、照片、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。
在世界范围内,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都要高于成年人,对犯罪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有助于他们的改造和回归社会。但新闻实践中,违反刚性法律规定,报道中使用涉案未成年人真实姓名的情况屡有发生。